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07年10月

2007/10/13 行業資訊

本會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合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贊助,舉辦設施管理專業研討會2007「建築工程與設施管理講座」,定於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早上 10時正至中午12時30分,假中華總商會何賢先生紀念堂舉行,是次研討會特別為建築及設施管理機構的從業員提供,以便為在建造階段及已落成的大型場所引入設施管理的新思維及工作流程,產生更佳的管理效果。

勞工局舉辦「流動式臨時防墜繫穩裝置」課程,向有關僱主或承建商免費提供課程及裝置,協助業界提升高空工作的安全水平,完成課程後可獲發給證書及上述裝置一套。如對課程及裝置計劃有任何查詢,請電3999240或3999142與勞工局職業安全健康廳聯繫。

澳門建造業總工會舉辨「建造業訊號及吊索吊具員理論實務班」,邀請到香港建造業機械操作及維修專業人員協會協助主理,開課日期2007年10月8、10、12日(三天),晚上8時至10時 (共6小時),於建造業總工會北區辦事處,完成課程並通過考試可獲發證書。課程結束後將總結成效,以及視乎澳門實際情況考慮增加更多元素,使課程更能配合澳門實際情況。

環境委員會與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工程師學會、澳門建造業商會將於10月下旬聯合舉辦「推廣環保建築系列」之研討會,目的為提高建築業界對地盤環保施工的認知並促進環保施工的經驗、方法及技術的交流,歡迎業界報名參加,有關詳情隨後通知各位會員。

因應澳門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築物的供水設計,澳門自來水公司與多個商會代表研究後,就水錶及消防龍頭(B.I)前的管道物料及安裝方法,制定相關的設計指引,有關指引之詳細內容、安裝方式的圖則,可瀏覽商會網頁www.macaudeveloper.com 中的行業守則內容,或致電秘書處索取。


大豐銀行新總經理劉大國禮節到訪


商界齊心向貴州省水災同胞捐助


建總到訪商談如何提升本地建工競爭力

2007/10/13 『建築工程與設施管理講座』 大型項目設施管理要求高

為了提高業界對設施管理的認識,本會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合辦“建築工程與設施管理講座”,由運輸工務司贊助。活動的主禮嘉賓包括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本會多位領導理事長劉永誠、副會長莫均益,副理事長林金城、謝思訓,常務理事區天興、劉永年、關穎、莫志偉、何小等出席。

劉仕堯司長致詞時表示,特區政府致力推動澳門成為博彩旅遊中心,近年澳門居民生活質素提升,運輸範疇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未來將會繼續配合政府施政,不斷優化各項民生建設,努力推動澳門發展。 目前各項大型建築項目相繼投入,居民和使用者的要求亦不斷提高,該設施管理專業培訓可令管理者提供具國際化管理的思維,相信有助提升相關設施的建設;學習了有關知識後,與特區政府一起構建更美好的生活環境,為促進澳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整個培訓計劃包括開辦證書課程,講座及交流學習團,透過不同活動為本澳業界引入新思維和提供適當的培訓,以配合澳門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

有關證書課程圓滿舉行,由於名額所限祇能提供八十個學位,學員的完成率超過九成。整個計劃參與人數達328人,參加者來自不同的政府部門、公營機構、醫院、學校、酒店、銀行、物業管理以及建築行業等。


研討會場面


Q&A時段講者與來賓互動交流


研討會上嘉賓大合照

2007/10/18-10/21 第十二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議

「第十二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議」MIF於十月十八至廿一日於威尼斯人渡假村舉行,並順利完成,同期亦有其他大型活動舉行,故參與活動人數有大幅的增加;一如以往,本會被邀為「協辦單位」及合辦「安居在澳門」之活動,並於會場內設置展示攤位,支持有關活動。


理監事長於本會展位前合照


理監事於大會展位前大合照


安居在澳門之展位


與商會代表攝於美國商會展位前


與中總理事長許世元攝於館場內


理事參觀同業展位

關於正在立法會審議中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意見書

本會工作小組對<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文本中對勞方、資方的保障作深入探討,就修訂內容諮詢業內意見,唯部份條文仍未清晰掌握其明確定義亦未能關注到不同行業的特性,以下所述為本會經向會員廣泛諮詢後所收集的意見。

基於建築行業的特性,不論是月薪文職、合同聘用的專業人士、或是在地盤工作的日薪工人,在遇到工資補償或假期補償的糾紛時,僱主必須清楚認識條文內容,就此,本會提出下列相關問題希望向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提出以供討論及研究:

第六條及第七條『較有利原則』-
所引的較有利原則,本會希望應以合同上所列的條件綜合性地與“法規”的較有利原則作比較,才是雙方平衡及恰當的。

第十五條 工作時數-
第五款 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用,建議以每日工作時數小於8小時及每週工作時數不多於48小時為計算方式。

第十七條 -正常工作時間限制的例外情況
第三款 僱主遇不可預料且透過聘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的工作增加的情況,但僱員每日的總工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本會建議此條款應依據第二款的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定的兩倍(即十六小時)統一計算為切合本行業的須求。

第廿條 夜間工作-
第四款 企業如因轉變營運方式而要求僱員提供持續及固定的夜間工作,僱主與僱員須以書面協議重新訂定工作條件,並須同時訂定提供夜間工作的津貼。

本會認為 因僱主與僱員若重新訂定了工作條件,即僱員亦清楚知悉,應與第三款原則相符,不獲發夜間工作津貼。

第廿二條每周休息日、第廿三條每休息日的例外情況-
建議因應行業工作的性質作休息日的安排,如服務業,須要輪更工作行業及建築行業等,應採用第廿三條較為適合各行業發展,即安排僱員在每月內享用不少於四日的休息時間便可。

第廿四條 強制性假期、第廿五條 於強制性假期提供工作、第廿七條 年假日數
本會會員意見認為,因應行業的特性,除全職及月薪員工外,建築行業的日薪工人不適用於上述相關條款。

第三十四條 報酬特性-
第二款: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浮動報酬
本會就浮動報酬提出疑問,如何釐訂浮動的意思?既是浮動,不應列入為報酬中計算工資。

第三十六條 工資的內容
建議因應行業的特性,建築行業之日薪工人不在第三十六條的規法範圍內,希望於條例中註明為除外條款。

第三十九條 支付報酬的期間
第三款中提及的「報酬須在緊接結算日後的三個工作天內支付,而結算則須自報酬所涉工作期間結束起計六個工作日入進行」,建議所訂的六天改為十天較為適合。

第四十七條 產假
建議加入舊的條款(第24/89/M號法令第三七條第五壉)-分娩假期的工資,將由僱主確保,不論為任何僱主服務的每一工作者三胎為限。

第七十條 合同的終止
第二款如僱主於合同限期屆時前單方解約....僱主需依照條例向僱員作出賠償,唯倘若是僱員單方於滿約前解約的相關條例指引,哪麼是否可以由僱主於定立合同時自行協議簽訂有關條款?

自特區政府開放博彩業後,相關旅遊業帶動多個服務行業蓬勃發展,經濟環境明顯好轉,服務業於本澳經濟發展方面已擔當重要角色,基於其獨特的行業性質,例如輪更工作,假期的調配及淡旺季之分,上述草案內條文不能配合行業的日常運作,導致營運成本大幅上升,我會希望新的法律條文能容許僱主與僱員就上述的部份工作條件另訂協議,以增加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調配的彈性,擴隅銗穻s空間。

此外,新法律條文內容應考慮到建築行業工人的特性,絕大部份工人歷來都是以日薪計算,而其享有的日薪工資水平一般是比長期僱員為高,因其工作流動性較強,地盤各類工種週期性長短不一,難以建立穩定的僱傭關係,因此,我會認為草案內所述及的周假,強制性假期及年假的條文,並不適合於日薪建築工人。

上述意見,冀望 貴會從資方及勞方雙方利益及實際情況考慮,進一步收集意見,深入諮詢研究,共同訂立一個可推動本澳經濟持續發展的『勞動關係一般制度』的法律條文。


小組討論勞資關係一般法工作會議 (一)


小組討論勞資關係一般法工作會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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