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08年04月

熱烈祝賀
崔世平副理事長
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澳門區代表
馮志強會長
崔世昌副會長、黃如楷副會長
林金城副理事長、王彬成常務理事
榮任第十一屆全國政協澳門區委員
實至名歸

魯班師傅廟 當年、今日

魯班廟自一九八一年秋,本會倡議重建,當任何賢會長發起,聯同眾會董誠心樂助,共集資十八萬多元,經過數月修葺,全廟煥然一新,一九八二年五月落成開光,為本澳保留了一所逾百年的文物建築,是次重修有石刻嵌於廟內牆上,以資紀念,隨後,魯班廟之管理事務亦由本會負責。

一九九二年,本會向文化局反映魯班廟事宜後,被列為文物保護點之一,這些年間,本會不停為廟進行保養、修護的工作,例如滅白蟻、補漏水、加裝防火設備等;二OO六年,因潮濕天氣影響,且多年未有作大修,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後,為廟內作翻新油漆,今年初,亦為魯班廟的外牆作了大翻新的修葺工程。現在,魯班廟的內及外都煥然一新,歡迎行業友好蒞廟供奉。

 


副會長莫均益接受海南省代表之紀念品


四商會代表向海南省代表致送水晶蓮花


理事長劉永誠深切關懷受雪災影響之同胞情況


本會向受雪災省市捐款三十萬圓


朱偉文及自來水公司代表到訪


香港會展向本會推介六月份之建築業大型展覽項目


永利行評值顧問公司到訪


永利行與劉永誠理事長及梁竟成副理事長交流物業評估經驗

2008/04/24 澳門屋宇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風力及地震力規範討論會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聯合主辦,民政總署、建設發展辦公室、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澳門建造商會及澳門工程師學會協辦的“澳門屋宇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 風力及地震力規範討論會”於2008年4月24-25日假澳門文化中心演講廳成功舉辦。邀請到來自中國、葡萄牙、香港的專家及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的同事作為主講嘉賓,講題包括:

• 澳洲、新西蘭和香港風力作用規範的基本概念和隧道風力檢測
• 為澳門風力作用規範之研究
• 擔杆島地震與華南地震風險
• 中國地震規範
• 為澳門地震規範之研究
• 地震規範基本概念和歐洲標準
• 介紹澳門風力作用規範
• 介紹澳門地震規範條文
• 實例說明部分

討論會者為推廣修訂後的規範及完善工作踏出重要的一步。


風力及地震規範研討會-本會為協辦單位


研討會上主辦單位及各協辦單位、嘉賓大合照

2008/04/25 對新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意見書

本會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及方針表示十分贊同,但是,澳門這一個非常細小的舊城區內,只有9平方公里多的土地面積上,劃分了一半為「世界文化遺產的緩衝區」,大大的限制了舊城區的發展方向,如何能使『城市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可持續發展』雙方面做好,除優化工作外,城區的發展、經濟利益如何持續發展,應該作出一個平衡方案。

就文化局現在諮詢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內容,本會進行了研究及收集意見,新擬法例的時候作多方面的諮詢,得各界的接納和認同,希望當局委員會在研究新法時應關注三大主要原則:

(一) 澳門地小人多,舊城區的土地面積更小,且大部份土地於2006年在未經諮詢情況下被列入“世遺緩衝區”內,舊區發展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建築物的高度規範,區內的房屋供應量小於需求,限制了市場,形成區內的樓價相對偏高,令居民受到影響,發展商方面雖然獲得政府的補償,但是這些補償也是由政府的稅收中撥出來,這個也是市民的成本;建議先作廣泛的公眾諮詢,重新整理“世遺緩衝區”範圍,以配合城市規劃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 法規的制定不可能與私產權(基本法第三章及第五章)產生衝突,法例的大原則應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
特區政府先要制訂好法例,法例要配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要求、也要符合本澳地區的規劃需要。

(三) 新法修訂前須深入研究,公平公開的諮詢工作且得到各界人士的認識,全面的規劃方案,如清晰的高度限制指引等,令修定後的法規有真正的效益,社會經濟有進一步的發展,市民大眾得到獲益,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

就新擬的文本內容,本會組織了工作會議進行討論及研究,並對條文中部份提出意見及建議如下:

目 標

第八條 - 通過對具有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的維護,使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城市規劃互相協調
•就維護文化遺產的同時,也應考慮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及效益,澳門並不是單一經濟發展的地方,本地區地小人多,新法的執行須顧及市民的生活及居住空間也得到協調。

第十二條-調整為保護文化遺產而制定的財務和稅收鼓勵措施
•本會表示十分贊同,除稅務鼓勵外,就業權人或世遺緩衝區內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等也應作出合理恰當的補償。

政 策

第一條 - 有需要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於一九七二年和二零零三年通過的關於人類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對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作出相應修改
•本會認為法例的制訂不應完全根據、依照其他國家法例,澳門法例的制訂應為「參考」及「借鏡」國際法例,制訂合時、合適澳門地區應用的法例。

第二條 - 宜採納最近獲我國批准且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二零零五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原則
•就「公約」內容如何採納較為適宜,應仔細考慮、參考,或部份不協調性的應作出豁免。

第六條 - 為確保行政當局在文化遺產管理工作上的一致性,建議確立與其他利益,尤其與城市發展方面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遵守的文化保護優先原則
•「文化保護優先原則」的精神也須要顧及法例的精神及應保障業權人的權益,基本法第三章第31條及第五章第103條;原則及法例應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原則」須關注澳門地區,市民權利等特性,一個「原則」的制訂不可剝削任何人的權益,就法例的大原則應保障每一個人之外,「原則」應做好公眾的諮詢工作,獲得各界認同,盡量減小衝突的發生。

第九條 - 在文物評定程序中,需要推動居民保護文化遺產的主動性、進行公眾諮詢,以及為訴訟權利提供保障
•必須要有公眾及各界的評審及諮詢,取得共識才進行文物評定。

第十三條 - 為全面保護文化遺產,有需要為建築群、地點及保護區訂定法律制度,從而確保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享有
•社會經濟不是單一化的,為了保護文化遺產,令本澳市民受到影響,發展商受到限制,反而阻礙了另一方面的發展,出現不平衡的情況;不可能為全面保護文化遺產而令澳門市民受到影響,於訂定法律制度時,必須要全面諮詢,獲得市民及各界共識,才可使全澳市民達致共識,一起保護文化遺產。

措 施

第二條 - 採取一個含義較廣的文化遺產概念,這概念應能涵蓋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會希望「一個含義較廣的文化遺產概念」能真正做到全澳市民清晰明白,獲得認同並接納。

第三條 - 使保護文化遺產政策與環境、城市規劃、經濟和旅遊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互相協調
•建議在設定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前先做好相關之協調工作,令各政府部門、市民及各界有共識,社會各方面的發展才得到更好的效益。

第六條 - 通過制定專門法規,訂立保護『澳門歷史城區』的特別制度
•這一點本會表示十分贊同,專門法規能充分尊重澳門市民的權利,令私產權得到保障。

第八條 - 訂定文物所有者在保護其擁有的文物方面的特定權利和義務
•建議「特定權利和義務」修改為<一般應有權利和義務>,因為不同文物的價值及經濟效益都不同,也存在物權者及土地權的問題,「特定權利和義務」不可以作一貫性的做法。

第九條 - 就徵用已評定建築物和位於保護區的建築物的可能性,以及被徵用建築物所有者有權獲得合理賠償和保障作出規範
•希望有關法規以公平的大原則下制定合適、合理的保障和賠償,避免物權人及有關人士蒙受捐失。

第十一條 - 就於紀念物、建築群和地點設定視線地役權的可能性作出規範
•當局設定「視線地役權」前要有清晰的城市規劃,透過各界的諮詢工作及專業建議,制訂清晰合理的「視線地役權」的規範。

第十二條-設立保護文化遺產諮詢組織
•建議『組織』由各界人士、專業團體、專家及政府相關部門同參與,在討論會議時多關注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為利益。

第十三條 - 就公眾可啟動文物評定行政程序的權利作出規範

第十五條 - 就針對與保護文化遺產有關的決定而提出的行政申訴和司法申訴作出規範
•所有的制度、規範設定之前,市民大眾及各界要有知悉權,且受到接納和認同。

上述意見已交予當局委員會參考審議,希望特區政府於制定相關法制時,作周詳考慮,切實了解社會各界需要,本會定必協助政府貫徹執行有關法制,為社會經濟穩定的發展、建設和諧的社會出一分力量。

2008.4.25


工務局與文化局召開特別會議講解世遺區「東望洋燈塔周邊建築高度限制」


本會領導出席文化局舉辦之「世界文化遺產座談會」及發表意見




 
©2000-2006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版權所有 會址:澳門水坑尾街一百零三號五樓     電話:(853) 2857-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