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08年12月

建置商會座談慶回歸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日前在該會禮堂舉行“慶祝特區成立九周年座談會”,座談會由理事長劉永誠主持,出席者讚同回歸至今,澳門特區所走過的九年是卓有成效的,就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各項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及有待改善的地方,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共同為特區及建築置業之持續繁榮發展出謀獻策。

會長馮志強對特區九年來的成長過程發表講話,以客觀的態度作評價:九年的政府工作是令人滿意的,可歸納為政治上是成功、施政思路清晰、政策對路,現在,澳門更穩定繁榮了,城市面貌改變了,市民生活質素提高了,整體社會發展了。評價一個政府,最主要一是尊重客觀事實,二是看主流。

這九年來,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由回歸前連續四年的負增長,迅速實現正增長,且增速百分之十以上,整體經濟駛上了快車道,社會由回歸前的“不靖”迅速轉為“良好”,澳門居民得以安居樂業。澳門歷史城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成功舉辦多國際性運動會及研討會,城市景觀和硬件建設日新月異,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會,充分體現奮發向上的精神風貌和“澳人治澳”的強大生命力…。所有一切,都是政府和全體市民共同努力的結果。九年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也是不可多得和難能可貴的。

中央領導對特區政府所取得的成續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實踐證明“一國兩制”是澳門繁榮發展最好的制度安排,澳門基本法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法律保障。對於一個只有九年經驗,年輕的政府來說,在施政過程中也難免出現缺失,有些工作還可以做得更好,有提高的空間,行政運作有待提高,問責官員應學習提高機制,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發展,提高決策力。

政府和社團的職能要分清,社團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團結核心,可分擔政府的部份工作,唯政府應有個準則,職責要清晰,政府該當主角,權威與職責不能含糊,正確對待社團意見和民意,政府應在聆聽的基礎上高度認真分析研究,著重對宏觀的把握,微觀和宏觀往往是一對予盾,政府有能力解決的問題,該儘快的解決;一個成功的政府,要善於聽取民意,分析民意,領導民意,適用民意。澳門正處於大變革的時代,很多問題都需要政府和市民去適應,一定要有新的思維和新的理念,只要堅持“一國兩制”的立場不變,一切事情都可以進行大膽改革和探索,在改革中謀求發展才有真正的出路。

座談會上,莫均益副會長表示,喜見澳門環境是不斷的優化,廣大居民對前景仍抱有信心,必須珍惜今天的成果,建置商會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社團,就業界的發展要群策群力解決問題。

崔世昌副會長提出澳門自回歸後,澳門人的愛國、愛澳的精神逐漸加強及凝聚力量,實事求是,正如「第23條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諮詢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黃如楷副會長冀望政府能加速解決現時處於滯後的法制,不應「一籃子」地推出整套法例,令社會承接不下,應以「輕重緩急」的積極方法處理,令法制的修訂得更見成效。

多位與會者亦對現時多個政府部門仍在使用積存多年且已不合時宜的舊例,未能配合現今新的建築發展事宜提出訴求,唯業界可諒解政府施政工作,亦希望廣大居民能明解行業面對的問題;總結,回歸九年以來政府的工作有一定的成績,但都是有改進的空間,面對來年,金融海嘯的事件,因應建築業與經濟轉變牽連較大,將會帶來影響,會長囑行業做好本份工作,面對逆境,接受挑戰,解決問題,也要學懂舒緩情緒,減輕壓力。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將與會員,業界及廣大市民一同齊心、瓣漎高懋|發展,同創光輝燦爛美好明天。

出席座談會的理監事還有:副會長區金蓉、副監事長區秉光,副理事長崔世平、林金城、謝思訓、麥文新及常務理事梁炳照、劉永年、李發權、王彬城、關穎、莫志偉、李廣志,理事羅炳燊、馮柏基、黎詠琪、覃伯德、張金善、吳柱邦、劉斌、盧文興及眾會員等。


回歸九周年座談會眾領導出席


座談會上馮志強會長發言


崔世平副理事長籲業界團結


副會長崔世昌對當局行政發表意見


眾理事談及外勞問題


聚首一堂


暢所欲言

設施管理專業培訓計劃2008

【設施管理如何防預及改善建築物之候群綜合症狀】
(Sick Building Syndrome)講座
贊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
建築物之候群綜合症狀(Sick Building Syndrome)泛指建築物的使用者由於長時間處於建築物內而感到身體不適,引至不適的原因不明。

越來越多的大型建築物、商廈在本澳相斷投入運作而SBS對建築物使用者在建築物內工作的效率及健康有著重大的影響;有見此概念對本澳的設施管理從業員來說尚算新穎故主辦單位安排了是次講座,邀請了設施管理的專家與參加者分享有關SBS的資訊、有效的勘察和改善方法以及他們的實戰經驗。

舉辦日期:2008年1月10日(星期六)
時間:10:00am – 12:30pm
地點:澳門管理專業協會演講室(中華總商會大廈8樓)
截止報名日期:12月30日

行業訊息

1. 為加深了解外地僱員「服務費」條款、國家相關制度、外地僱員合同制度等,商會與中資-澳門職業介紹所協會曾於九日舉行會議,隨後,協會送來有關「內地輸澳勞務有關的政策文件及標準合同文本」,現存於秘書處,欲查詢相關資料,可電秘書處。

2. 就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新「勞動關係法」商會舉行多次小組討論會議,理事,會員等出席會議共商議題,收集及整理各意見及建議,小組就建築行業的特性擬訂了相關僱員合約、超時工作協議書、週假工作協議書等範本,並將與勞工局代表就範本仔細研究是否合適行業運作及符合法例的要求,最終『範本』將上載於商會網址(www.macaudeveloper.com_行業守則)內,歡迎參閱或電秘書處查詢。

3. 十一月三日,工務局舉辦了首場「土地批給及更改用途申請公開旁聽會」,「旁聽會」設立乃就新批給的地段及政府批給地段之項目,當該項目申請更改用途時,工務局將就個案之需要與否,相關批給部門及委員會再行決定是否需安排旁聽會。旁聽會讓發展商提供一個介紹方案的平台,讓公撕鴾霈蛈雪s的認識,更可讓工務局技術人員對個案有進一步了解,從而對個案和土地進行較全面的分析。。

4. 「《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初步檢討建議的意見」
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辦之「城市規劃體系及土地法檢討」公開諮詢會,商會領導出席及發表意見;隨即組織小組會議展開研究及討論諮詢文本的工作,就提出的八項建議進行深化了解;由於內容牽涉廣闊及對社會有一定影響,本會將向會員及業界多推廣、多收集意見,待總結及整理各方建議後,盡業界及社團應負的責任向有關當局提交一份充實的意見書。

上述諮詢文本提出的八項建議包括 :
(一) 批地方式
(二) 批地面積
(三) 批地限期
(四) 修改批地用途
(五) 批地的轉讓
(六) 溢價金的訂定方法
(七) 批地程序
(八) 監察履行批地合同的機制


本會支持出席土地法諮詢講解會(一)


本會支持出席土地法諮詢講解會(二)


能源辦就開放電力市場改革方案諮詢會到本會解說


工程師學會理事長馬志光向能源辦提質詢


麥文新副理事長與山禮度互動對話


勞動關係法關注小組會議進行中

環境委員會 就控制環境噪音之法令修改

就行政當局發出之54/94M 號法令第四條 - 土木建築工程設備之使用咨詢文本,行政當局為改善澳門的環境噪音而對相關法例作出修訂,原則上表示贊同;唯咨詢文本中所列出之部分條文,與本澳社會現實狀況脫節,考慮並不周全,特別是採取一刀切方式的手段處理撞擊式(錘擊式)打樁設備,對本澳建築業影響重大,猶其值得商榷。就近期個別人士、媒體及社團對個別案例的表面狀況造成的滋擾發表非專業性評論,並作出一些非公平的指責,從而全面否定錘擊樁的存在價值,迫使當局法律修改方案,限時全面“禁止”使用錘擊樁,以對公眾作出回應,這勢必對業界造成沖擊,同時對改善環境污染,不一定有實質性的作用。

錘擊式打樁工藝是人類從生產中所創造的有效基礎工程技術,紇今在世界各地仍廣泛採用。雖然錘擊樁存在噪音大、可見性廢氣大(柴油打樁錘產生的煙霧)、震動效應強等明顯缺點;但由於錘擊樁施工效率高、工期短、對解決軟土層深基礎具有其優越的獨特性、經濟效益高等優點而應保持其存在價值。若全面“禁止”來處理錘擊樁,並不科學、並不合理、並不專業;應以有效“管制”手段令其可在特定條件下繼續使用,從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經濟效益等角度考慮,尋找平衡點,以減低錘擊樁施工對居民的滋擾,令錘擊樁工藝可以繼續發揮其優勢,為社會服務,方為上策。

咨詢文本中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撞擊式柴油打樁設備”與第二款的“撞擊式打樁設備”實質上概念混淆、模糊,何謂“撞擊式打樁”?根據業界專業人士所述,基本上帤痝]備均採用以錘擊方式將樁體貫入土層的打樁工藝。如何令樁錘產生能量而進行錘擊則是設備上的問題?目前所有樁錘無論是柴油樁錘、液壓樁錘,甚至最落後的自由落體樁錘,均直接或間接利用柴油作為燃料,產生能量,推動錘擊作業,按此定義,則所有設備都是“撞擊式柴油打樁設備”。分別是柴油樁錘是內燃機構造,直接將柴油注入樁錘,在撞擊樁頂時,壓縮錘芯空氣,引發燃料爆炸燃燒而產生第二沖擊動力,所以排出之煙霧廢氣較大,撞擊噪音較大,但相對工作效率高。但其他撞擊式打樁錘由於亦須要利用柴油內燃機以不同方式間接使樁錘產生位能而進行錘擊,其動力設備除排放一定量廢氣外,亦產生一定程度的低頻噪音,由於工作效率不及柴油樁錘,故施工時間較長,對空氣污染亦相對較長,同時亦會產生較長時間的撞擊噪音及連續性的低頻噪音。故所有“撞擊式打樁設備”之缺點基本類同,應作同等“管制”。

保護環境概念而言,無疑錘擊式打樁會產生噪音及空氣污染,對居民造成一定滋擾,但其他低噪音模式樁基礎工藝是否比錘擊樁更環保,仍有待論証。錘擊樁由於工作效率較高,一般施工期比其他方式樁基礎短,對環境污染的時間亦相對短。其他低噪音樁基礎工藝如鑽孔樁、沖孔樁或人工挖孔樁,由於工作效率不及錘擊樁,特別在面對本地區河口沖積及海洋沉積地層的軟土深基礎時,其施工期往往比錘擊樁長數倍。鑽孔樁及沖孔樁工藝在施工時須投入的大量機械設備,比錘擊樁多數倍,由於大部分設備均以柴油內燃機推動,因而產生大量廢氣及低頻噪音;因工期長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亦相對長;同時鑽孔樁及沖孔樁在施工中須消耗大量的燃油及原水,與當今節能、節水的環保概念相悖。人工挖孔樁乃依賴人力施工、井下作業對工人健康產生不良影響,與時代脫節,目前已面臨淘汰。故除可容易感覺到的高頻噪音污染外,相對其他基礎施工方案而言,錘擊樁在其他環節對環境造成的公害應比其他方式的樁基礎更少。

萬丈高樓從地起,所有建築物均必須具有穩固的基礎,選定基礎系統不應只考慮保護環境,適當的工程技術及現實的地質條件亦極為重要。本澳大部份土層為河口沖積層或海洋沉積層,岩層一般埋置較深,往往在六七十米以上,按工程技術角度考慮,錘擊樁基礎在這特殊的土層狀況剛剛是最適當的解決方案。所以,本澳過往數十年大部份高層建築普遍都採用錘擊樁基礎,本地基礎工程隊伍都熟練掌握錘擊樁施工工藝,而且擁有一定量的施工設備。反之,鑽孔樁及沖孔樁基礎工藝,過往並不普遍,絕大部份近年興建大量與博彩業有關的大型建設,方由外資建築商從外地引進,本地一般工程隊伍並未充份掌有關工程技術。當局現擬修定法例“禁止”使用錘擊樁,無疑扼殺本地工程隊伍的生存空間,加上世界性金融海嘯的沖擊,澳門建築業將面對近年最大的危機,原本熟悉錘擊樁工藝的本地工人所掌握的技術無從發揮、面臨失業,大量錘擊樁設備報廢,當局對此局面如可善後,值得反思。同時,鑽孔樁及沖孔樁的設備成本高昂,將對本地建築的營運資金造成一定的壓力,是項修定將間接為外資建築商壟斷本澳樁基礎市場舖路。因此當局對錘擊樁不能“禁止”,祇宜“管制”,鼓勵及資助本地業界開發及引進不同類型的工程技術及設備,積極培訓人才,使傳統施工工藝得以轉型,以適應當今不斷追求環境改善的社會潮流。

從經濟角度考慮,錘擊樁為目前本澳最經濟、最有效的樁基礎選擇,特別在深層基礎方面,鑽孔樁、沖孔樁或人工挖孔樁在施工上面對較大難度,資源投入亦較多,故造價往往比現時本澳普遍採用的錘擊式預製混凝土管樁系統高達三至五倍。如客觀條件許可下,當局為何要“禁止”採用有效而經濟的工藝,而強制使用造價高昂的施工技術?造成資源浪費,這將導致連鎖反應,建築成本上漲,物業價格飆升,不利民生。

縱合上列各種因素,修訂條文應作全面性的探討,包括環境保護、工程技術、經濟效益、社會現實狀況、業界的生存空間等。建議在遠離市區及民居的新發展區、郊區、工業區或離岸的施工可全面使用錘擊樁。在市區及住宅區範圍應考慮社區狀況、鄰近建築物的安全性、地質條件、建築物的高度及基礎荷載、與鄰近建築物距離等因素而作出對環境影響及工程技術的專業性評估,由有關當局作出指引,進行適當“管制”,於限制時段中允許有限度使用錘擊樁施工作業,如現場條件實在不適合採用錘擊樁,則可指定採用其他樁基礎工藝進行施工。在醫院及學校一定範圍內禁止使用錘擊樁。有關管制區域的劃分及限制使用錘擊樁的條件,應就社區狀況、地質條件等作科學性的分析,清晰明確界定區域及屬性,彼使居民、發展商、承建商、設計單位、執法部門等均有法可依。

上述意見,乃商會收集及整理業界意見後呈予有關當局冀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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