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13年05月

<<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來訪交流>>

澳門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主任馬志毅一行於五月三十一日蒞訪了商會,謝思訓理事長、黃國基及莫志偉副理事長等與眾理事代表出席接待工作。來訪嘉賓還有:中總青委會副主任何小敏,常務委員吳海峰、黃中原、畢潤芬。

馬志毅向商會介紹今年下半年中總青委的目標為加強與行業商會的互動溝通,重點活動包括:「慶祝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一百周年『百慶盃』青年慈善高爾夫球友誼賽」、「青年生涯規劃啟迪計劃」、「澳門工商發展狀況調查研究」、「工商關懷行動嘉許禮」等。馬志毅說,為優化和完善本澳的營商環境,中總青委將展開「澳門工商發展狀況調查研究」,目的是通過全澳性的工商發展狀況調研,收集相關行業發展狀況和經營困難等訊息,研究有助工商界增強對本澳營商環境的認知,以及為特區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對實現經濟適度多元提供建議和意見。

謝思訓表示,中總青委會組織和舉辦活動的均很有意義,且涉及範圍廣泛,有推動經濟、社會、文化、青年和慈善等領域,建築置業商會讚揚中總青委會務工作所取得成效,冀繼往開來、再創新猷。建築業面對着眾多工程項目的開展,但人資緊缺令行業舉步維艱,建築置業商會認為持續輸入適量的外地建築業僱員,才可確保各項公私型工程項目能按時順利完成。 本會出席代表還包括: 關 穎常務理事、高志良 理事、李雪明 理事。

中總青委一行與本會代表合照
中總青委一行與本會代表合照


5月15日 商會認邀與廣州南沙開發管理委員會共同簽署<合作框架協議-備
忘錄>,並由謝思訓代表簽署。
5月15日 商會認邀與廣州南沙開發管理委員會共同簽署<合作框架協議-備 忘錄>,並由謝思訓代表簽署。


5月21日 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姍桃絲副秘書長帶同[幾內亞比紹]派駐代表馬 立文來訪交流探合作機會,加強兩日後會溝通。






5月22日  本會組織交流活動,參觀具設計特色及優質設備之示範單位。
5月22日 本會組織交流活動,參觀具設計特色及優質設備之示範單位。

五月十日土地工務運輸局邀約本會代表就"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簡稱"樓花法")規範、管制條例等進行諮詢會議,會議討論內容包括 :
I. 出售樓花前發展商需要具備之各項條件
II. 樓花銷售方式
III. 示範單位規格
IV. 售樓廣告
V. 本土發展商規模及營運模式
VI. 政府監管

本會之"公共及私人房屋市場關注小組"認爲在草擬樓花管制條例過程中,需對相關範疇作出深入研究,隨後,也整集意見,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書面意見,冀望 當局在制定規範的同時,必須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從而令澳門樓市交易程序逐步納入正軌,保持行業健康發展。

出席樓花法諮詢會後與各部門主管合照
出席樓花法諮詢會後與各部門主管合照

樓花法發展商須知

俗稱"樓花法"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六月一日起正式生效。行政當局於五月二十七日舉行"樓花法"說明會,介紹新法要求及操作注意事項。

當日出席講解會之政府機關代表包括有,司長辦公室黃振東主任、法務局長張永春、消委會主席黃翰寧、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城市建設廳廳長陳榮喜及法務局查核暨申訴廳廳長林智龍出席。包括建築、銀行、律師、地產等各行業專業人士及社團代表逾百人出席。

工務局網站將會更新,網頁提供審批中及在建中的樓宇狀況外,公佈在建樓宇項目已獲發預先許可,消費者在購買樓花前可先到網站上查閱資料,保障自身權益。

須知及流程

1 在出售"樓花"前,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預先許可,有關申請表格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www.dssopt .gov.mo)下載(表格編號為T1);
預先許可的要件:
(一) 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
(二) 已完成地基工程;如有地庫層,則尚包括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
(三) 如屬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的樓宇(例如高層樓宇),則已完成設定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如屬非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者(例如別墅),則已在該樓宇的物業登記標示上作出"在建樓宇"的附註。

2 預先許可發出後,方可與地產中介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3 預先許可發出後,方可銷售"樓花";

4 銷售"樓花"時須簽定書面合同;

5 銷售"樓花"的合同中須列明本法律附件所載的事項;

6 有關合同須由律師作出聲明,以確認合同符合本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特別註明合同已包含本法律附件所載的必要事項,且其他合同條款與該等事項的內容不相抵觸;

7 合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認筆跡");

8 倘若簽定三方約,須遵守第15/2001 號法律《不動產的轉讓預約和抵押預約》的規定,且須同時遵守本法律有關預先許可、公證認定、必要事項以及律師確認等條文的規定;

9 申請公證認定("認筆跡")時須遞交物業登記證明,以證明有關的"樓花"是以發展商的名義登記,且遞交的"樓花"買賣合同須已載有律師確認聲明;

10 倘若買方不履行合同,發展商可根據本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註銷登記之訴訟;為此,須向法院遞交該條所指的文件,而當中的已建樓宇層數的進度證明,發展商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出申請後方會發出,有關申請表格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下載(表格編號為T2)。

過渡規定

1 倘若在本法律生效前發展商已售出某一樓盤的部分單位,發展商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預先許可,獲得預先許可後,方可繼續銷售該樓盤的餘下"樓花"單位,且有關合同須遵守本法律的所有規定,尤其是有關公證認定、必要事項以及律師確認的規定;

2 倘若在本法律生效前未完成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且發展商已售出部分單位,則發展商須在本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向物業登記局申請作出該臨時登記;與此同時可申請將所有已簽署的"樓花"買賣、轉售及抵押合同作物業登記,有關合同的登記豁免繳納手續費,且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的手續費將減少百分之十;

3 如上述所指期間屆滿後發展商仍未申請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則本法律生效前已購買樓花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樓花"的買家或辦理"樓花"抵押的銀行)可申請作出該臨時登記,而有關手續費由發展商負擔。

違法後果

1 在未獲預先許可的情況下,如發展商簽訂銷售"樓花"的合同,不僅該等合同無效,且將被科處"偷步"銷售"樓花"價值的百分之十的罰款;

2 在未獲預先許可的情況下,如發展商與地產中介人訂立銷售"樓花"的房地產中介合同,將被科處作為有關合同標的之"樓花"價值的百分之五的罰款;

3 為監察的效力,發展商應向經適當表明身份的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人員提供被要求的相關文件及其他資料,以及讓其進入售樓地點,否則,將被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4 合同必須載有本法律附件所載的事項,否則買家可自合同立約人的簽名經公證認定("認筆跡")之日起計一年內提出撤銷合同。

<<建置及中職協會就在澳建築勞務情況交流>>

五月二十二日,商會在會址歡迎到訪之"中資(澳門)職業介紹所協會"總幹事廖建成、彭海副總幹事、幹事林筱菁及李定疆及各介紹所負責一行九人,雙方開展友好交流。建置理事長謝思訓表示商會關注申請內地僱員來澳工作程序及未來狀況,參看澳門未來十年的發展,大興土木,建築業前景旺盛是勢之所趨,並基於各個行業的不同需要,內地僱員將為澳門未來發展的人力資源緊缺起到補充的作用;另外,也就內地僱員在澳工作環境、住宿安排、如何融入社會與本地居民的生活習慣等問題,表示僱主與介紹所方面也應關注。

謝思訓亦指出由於澳門經濟及社會水平近年不斷提升,服務業興旺。為配合國家十二五規劃的落實,將澳門定位為國際旅遊休閒中心,其中打造過程,將需要大量人資及專才。

廖總幹事亦表示是次訪問交流目的,為希望與業界僱主多作溝通,尤其建築業,目前仍需要一定的內地僱員以補充人力資源缺乏問題,除博彩旅遊業的內地僱員外,有大量內地僱員確實在澳從事建築業,為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協會希望透過是次交流會,檢討過去,加強彼此溝通,打造將來合作方向。

交流會上談到內地僱員的工資水平、僱主對員工的技術要求等等,廖總幹事作補充,內地僱員來澳工作,需要有一定時間去適應本地文化、習慣,也要加上適當培訓、學習,希望本地與內地僱員、資方以及社會人士等等相互融合以和諧、友好的方式繼續為本澳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當日出席是次交流活動的建置商會代表包括副理事長劉永年、莫志偉、常務理關穎、區天興、理事李勁揚、高志良及多位公司會員代表等,中職協會代表還有廣州國際職業介紹所總經理吳春燕、中智公司職業介紹所總經理助理魏嘉俊、中成公司職業介紹所 總經理葉鍵 、新廣國際職業介紹所總經理鄭志鵬及福建中福職業介紹所 總經理林火木;雙方就業界關注問題坦誠交流,商會期望與協會方面及各職介所能繼續保持良好溝通。

出席樓花法諮詢會後與各部門主管合照
與中資 (澳門) 職業介紹所協會一行代表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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