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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務局呈交[登記公證法律]諮詢文本意見書
 
2008-03-20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務局
張永春局長 :

關於「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革諮商文本」意見書

本會對  貴局正在諮詢上述議題的工作極為重視,向會員派發有關文本,廣泛收集行業意見,並非常感謝 局長與部門負責人一行蒞會進行「登記公證法律制度改

革諮商文本」講解會,為與會者就新修訂制度對業界相關問題作介紹,互動交流,令本會對諮詢文本內容更加清晰。
就文本涉及建築行業相關制度,本會組織了關注小組對諮詢內容深入研究,更收集了會員的意見,現提出建議如下;

一. “樓花”買賣

法律制度
本會對“樓花”買賣法律制度方案表示認同,依新修訂法律所指,“樓花”須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才可銷售,小業主確可得到更大的保障;與此同時,執行規範樓花買賣亦為房地產發展商增加額外行政程序,意味着任何在辦理各項程序所出現的不

可預見的延誤,將會令發展商面對的營商風險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土地發展由購入土地至完成整個房地產項目須時數年,期間行業必須遵照多種法律制度,面對市塲各種快速變化的風險,根據行業反眏,現時就工務局入則、批准照、與登記局的文件往

來及批核時間,往往令到工程建造前期的時間拖長,發展商將面對不可預見的營運問題;希望  貴局深入了解並向有關政府部門協調解決問題的存在,本會認為法制改革必須清晰並能與其他相關部門的法規緊密配合,才達到修訂法律的真正目標,並能有效實施。



本會建議在辦理臨時分層登記時,由相關部門發出用以辦理臨時分層登記之所有文件,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所發出之臨時證明書、單位分層面積表及平面圖蓋印則等,應在發展商接收正則批准開工准照通知書後,由相關部門依職權直接轉交物業登記局,發展商依營運所

需自行向登記局申請登記,以便加快完成相關行政手續。

二.“落訂”公證登記制度
本會認同有關規範內容主要為保障小業主,買賣雙方在落“大訂”時,應透過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簽署經認證的“預約買賣合約”,避免在物業買賣過程中遇到「一屋多訂」

的欺詐情況。另外,政府宜給予稅務優惠政策以鼓勵業主盡快進行「臨時預約合約買賣」的登記,並可憑此「臨時登記」辦理銀行按揭的登記手續,藉此鼓勵更多業主進行「臨時預約合約買賣」的公示登記,希市民廣泛使用,以確保準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本會亦期

望制度須平衡『賣方』的利益,如買方落了訂金並完成了「預約買賣合約」之公證手續並完成臨時登記後,若然買方沒有履行合約內付款條文,『賣方』除了可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註銷該登記外,貴局是否可制定簡易清晰條例讓賣方單方進行註銷,以保障買賣雙方公平權

利,令房地產交易市場能健康發展。

三.物業釘契
據文本內容所指「訂契」,是政府有關部門禁止物業轉名或按揭的行政程序,主要為針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衛生的個案包括非法建築及非法旅館等。本會對此表示理解,唯現存的相關法律制度包括「都市建

築總規章」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等各項法律規章出現的不協調問題,同時亦因應過往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現存澳門的物業普遍存在一些違規的建築,其存在已為社會接受,若然 貴局強制執行,整個社會定必出現極大的迴響,對此本會表示極度關注。

希望  貴

局多加研究,「釘契」的處分只適用於嚴重違規的個案,
同時,相關部門更需適時修訂法規,以配合社會民生所需,令市民清晰了解其權利與義務。

本會現附上會員提交之意見書一併予  貴局參考審議,希望特區政府於制定相關法制時,作周詳考慮,切實了

解社會需要,本會定必協助  貴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為社會經濟穩定的發展、建設和諧的社會出一分力量。

 耑此,順頌

政安


理事長  劉永誠
2008年 3月14日

附件 : 會員意見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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