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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房屋局呈交[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之意見書
 
2008-03-20
 

澳門特別行政區
房屋局 
鄭國明局長 收啟

關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
意見書

本會對  貴局現正就上述議題進行諮詢的工作極為重視,除向本會理監事及會員派發有關諮詢文本,廣泛收集業界意見外

,日前更組織關注小組進行會議就諮詢內容作深入研究,小組成員基本認同貴 局將「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文本進行諮詢是適時恰當的,亦可配合本澳經濟的高速發展,完善及規範本澳房地產交易的制度,以提升地產中介行業的專業服務素質。然而,法例的改革也

要根據社會的實際情況,在不影響行內執業的從業員繼續其相關業務的大前題下,法律制度宜採取循序漸進的模式,在設定的一段過渡期內,逐步將本澳的地產中介從業員納入該制度的規範,其成效將更為顯著;本會經綜合整理關注工作小組意見後提出建議如下;



1.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准照 - 領取准照的要件
因應市場上部份房地產中介人文化程度較低,個別只擁有小學或更低的學歷,但卻具備多年實踐經驗,其中部份以個人自然人身份,也有一部份任職於發展商附設地產部或地產中介公司,一直從事相關房地產

中介服務,對樓宇買賣的程序,相關法則及手續已相當熟識,該部份從業員基本上已具備從業員一般所需資格,若然要求全部從業員參加地產中介人專業考試以獲取准照,定必對該部份從業員構成沉重的壓力,他們面對正統考試實難於取得合格的成績。

另一方

面,部份現職中介人也不一定具有中三的學歷程度,也難以提交學歷證明。因此,若對他們設定最低學歷要求,在現實情況看來是不合乎情理的。

有鑑於此,本會建議法例生效後應設置為期五年的過渡期,讓現時具相關工作經驗的從業員在申請牌照時,獲豁免

專業考試及提供學歷的證明,唯須要提交行業團體的推薦信以證明從事中介行業滿兩年,並須於過渡期間完成有關指定專業培訓課程要求(出席率需達80%或以上)。若然在新法例生效後,有關規範及條例必須嚴謹執行,所有新入行者必須具備最低學歷要求及通過專業

考試,方能取得地產中介人之資格。同時,並建議如牌照到期而法例沒有更改情況下可自動續期。

2. 房地產中介合同
贊同制定格式化條文的合同,以便買賣雙方清晰理解基本的合同內容。地產中介合同中涉及两類合同:(一)業主/發展商與中介

人所簽定之委托合同(二)業主/發展商委託中介人與買方所簽定之臨時買賣合同。中介人收取服務費可分為單向及雙向,單向者為向買方收取;而雙向者則為向業主/發展商及買方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亦不應設上下限,由雙方協商訂定是否向中介人支付服務費,同時列

入合同內。而為着增加合同的靈活性,雙方均可在協商情況下,於合同上加附條文(合約自治原則),而所有預約買賣合同必須於律師見證的情況下簽署。

3. 行業監察管理制度
建議由政府相關部門主導,組織一個監察及評審委員會,架構之組成部份

除政府有關部門外,必須加入行業的資深人士;委員會的功能將擔當監管、協調及排解的角式,制定培訓課程及考試內容的工作,並承擔協調行業上的爭議。

4. 因應澳門地區情況,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只涉及買賣雙方並不牽涉中介人服務,而是由發展商

直接與小業主簽訂買賣合約,應該保留沿用固有的買賣交易方式,以令市場繼續暢順運作。

本會現附上部份會員提交之意見書一併予  貴局參考審議,希望特區政府於制定相關法規時,作周詳考慮,切實了解社會各方需要,使法規有效實施,本會必定協助  貴局

貫徹執行有關法制,為提升行業專業水平及健康穩定的發展而努カ。

 耑此,順頌

政安



理事長  劉永誠
2008年 3月15日



附件 : 會員意見書 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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